意思表示不真實是什么意思?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有哪些?
發(fā)布時間:2023-05-31 08:01:59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一、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兩個方面:1、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詐、脅迫等外部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

一、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意思表示不真實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如受欺詐、脅迫等外部原因導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上,表現(xiàn)為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

2、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有三種情況?真意保留,指行為人故意隱瞞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大多為開玩笑的行為;虛偽表示,即行為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行為,指行為人將其真意隱藏在虛假的意思表示中,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

二、

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有哪些情況

可撤銷合同的范圍應限定為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yōu)勢或者利用對方?jīng)]有經(jīng)驗,致可撤銷合同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為。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背我國民法的自愿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于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有效嗎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簽訂合同有效所必須具備的一個條件就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缺少這個條件就會使得當事人所簽訂的該合同一方屬于無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jù)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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