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造金融票證罪如何定義的?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
發(fā)布時間:2023-06-01 10:43:28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哪些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體。依據本條...

一、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主體是哪些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體。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為人錯寫誤填票證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條沒有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而過去理論上通常解釋偽造有價證券應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犯罪,因而本罪也應該具有營利目的;還有人認為本罪應有行使目的才能構成。我們認為,本條既然沒有規(guī)定本罪主觀上必須以一定的目的作為構成要件,那么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而沒有必要再去探究行為人是否具有什么目的。這也是本條的立法意圖所在。至于那些確實既無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等,而純粹因個人興趣等原因偽造、變造金融票證以自我欣賞、收藏而不讓其流通的,可視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為構成犯罪。

二、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客體是哪些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它對于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jié)省流通費用以及規(guī)范商業(yè)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后經濟的快速發(fā)展,金融票證在商品交易、清潔債權債務等方面逐漸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應用。金融票證已成為我國經濟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隨著金融票證在經濟生活中重要性的越來越大,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fā)展。因此本法將這種行為單獨規(guī)定為犯罪,予以懲處。

三、變造金融票證罪的定罪是怎樣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規(guī)定: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二、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單位犯本罪,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前述三個規(guī)定定罪處罰。

本罪在客觀表現(xiàn)上僅限于“偽造、變造”的行為,如果“偽造、變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偽造、變造”只是為達到使用而進行的犯罪預備,故不構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質,應按金融詐騙罪定罪處罰。

標簽: 變造金融票證罪 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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