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并罰具體如何計算?數罪并罰的計算方法
發(fā)布時間:2023-05-31 08:49:11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數罪并罰適用緩刑依據數罪并罰適用緩刑依據為《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一、

數罪并罰適用緩刑依據

數罪并罰適用緩刑依據為《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

數罪并罰的原則

數罪并罰原則是指對一個人所犯數罪合并處罰所依據的基本準則。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guī)定,數罪并罰的原則有以下幾種:

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zhí)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zhí)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此為并科原則。

三、

數罪并罰具體如何計算

數罪并罰具體應這樣計算:

1.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期;

2.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zhí)行有期徒刑;

3.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zhí)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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