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回避制度指的是什么?回避范圍包括哪些?
發(fā)布時間:2023-06-01 10:47:43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wǎng)
一、刑事案件回避制度的回避范圍是什么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

一、刑事案件回避制度的回避范圍是什么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是指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刑事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得參加辦理該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三條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與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四條審判人員違反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違反規(guī)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本案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二十五條參與過本案偵查、審查起訴工作的偵查、檢察人員,調(diào)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不得再參與本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在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復核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或者死刑復核程序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款規(guī)定的限制。

二、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有哪些規(guī)定

(一)申請回避的期限。

根據(jù)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二)回避的審查與決定。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參與檢查活動的書記員、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指派的翻譯人員、鑒定人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參與審判活動的法庭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長回避問題時,由副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得參加。審判委員會討論院長回避問題時,由副院長主持,院長不得參加。

(三)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的復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對于“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筆者認為,此條司法解釋與法律的規(guī)定及精神相抵觸。

標簽: 刑事案件回避制度 回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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