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金融犯罪去哪個部門舉報?網絡金融犯罪的防范措施
發(fā)布時間:2023-05-31 10:07:31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網絡金融詐騙罪量刑標準《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

一、

網絡金融詐騙罪量刑標準

《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qū)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在前款規(guī)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qū)執(zhí)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二、

網絡金融犯罪的防范打擊方法

(一)完善網絡金融立法

網絡金融是金融創(chuàng)新的重要內容,網絡金融本質是民商事活動,對于民商事活動來說“法無禁止即允許”,應當謹慎使用刑事法律關系來調整,尤其是對于網絡金融這種新生事物,可能會因為過度的管制而夭折,因此對網絡金融的發(fā)展應當要給予寬容的發(fā)展空間,但同時也要進行必要的規(guī)制。

1.明確網絡金融內容

通過立法確定網絡金融的概念,明確網絡金融的范圍以及可能出現的外延,確定網絡金融的運作規(guī)范、準入門檻與退出機制、監(jiān)督責任單位與職責等問題,確保網絡金融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開展業(yè)務活動。

2.明確網絡金融犯罪界限

現行網絡金融領域某些產業(yè)因立法技術限制,無法判斷罪與非罪的標準,各地間因理解、執(zhí)法理念等問題可能會做出不同處理,既不利于刑法執(zhí)行的統一性,同時也打擊了網絡金融的正常發(fā)展。因此在立法中,應當明確網絡金融犯罪界限,使得司法機關有法可依,亦為相關企業(yè)提供法律指引。

3.立法完善公民信息保護機制

網絡金融犯罪中,有許多犯罪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如在銀行辦理過貸款的被害人會在貸款后收到網貸平臺推送的鏈接網址或電話等。之所以對被害人的挑選極具針對性,很可能是由于被害人在進行正常金融活動過程中,個人信息被泄露導致。同時,由于這種針對性,會讓被害人放松警惕,誤以為此類違法平臺具有合法性并進行借貸或投資行為。因此,需通過立法來維護個人信息,對相關行業(yè)從業(yè)單位及人員進行公民信息保密培訓,從源頭上控制公民信息的管理規(guī)范。

(二)建立健全地域間、部門間的協調機制

如前文所述,網絡金融犯罪突破了地域限制,很可能犯罪嫌疑人在甲地、被害人在乙地。除地域問題外,在處理網絡金融犯罪時還可能會涉及到工商、稅務、移動運營商等多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地域間、部門間的協調機制,預防、打擊網絡金融犯罪,保護金融秩序。

1.建立健全政府機關內部協調機制

對網絡金融犯罪進行預防、打擊,不僅需要公檢法等司法部門的合作,對其中可能涉及到的工商、稅務等監(jiān)管部門亦有要求,各部門應當協調合作,對于正常的網絡金融行為進行金融監(jiān)管和引導,對于已構罪的網絡金融犯罪活動及時將證據等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2. 建立健全地域間各部門合作機制

網絡金融犯罪的反地域性,對不同地域間的部門合作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由于行政區(qū)域規(guī)劃等問題,造成地域間的部門合作需層層上報再層層向下傳達,溝通協調時間過長可能導致案件證據滅失、犯罪嫌疑人逃匿等情況發(fā)生,因此,只有建立健全完善高效的地域間合作機制,才能避免此人為因素對網絡金融犯罪打擊造成干擾。

3. 建立健全司法機關與社會機構的合作機制

網絡金融活動均需依托某一平臺進行,這些平臺上的數據對于偵破網絡金融犯罪活動極其重要,這些平臺大多數均由社會機構搭建。因此,建立健全司法機關與社會機構的合作機制,實現雙方業(yè)務對接,有利于偵查機關及時調取證據材料、掌握犯罪分子動向,有力打擊網絡金融犯罪。

(三)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預防并重

此處所說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特指對網絡金融犯罪的處理。前文已述,網絡金融是金融創(chuàng)新的新興事物,應抱持寬容的態(tài)度看待其發(fā)展。對于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網絡金融犯罪行為可以從輕處理,而對于明知性質惡劣,仍然從事犯罪活動且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從重打擊,充分發(fā)揮法律的指引作用,運用寬嚴相濟的處理結果對網絡金融犯罪活動進行震懾。

除對網絡金融犯罪進行打擊外,還應當加強預防工作。通過政府部門協調,建立由政府金融部門、司法部門和公安部門共同聯合進行網絡金融風險防范、監(jiān)控、預警和控制的工作機制,充分掌握網絡金融發(fā)展趨勢。同時上述各部門在處理網絡金融犯罪活動過程中,應當及時對案件所涉手法進行總結提煉,提取其中最重要的預警信息,向公民進行披露宣傳常見犯罪手段、典型案例,使公民提高網絡金融犯罪防范意識和能力。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預防并重,實現對網絡金融犯罪的提前預防與精準打擊。

三、

網絡金融犯罪去哪個部門舉報

對于網絡金融犯罪行為,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后,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fā)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對于在審查中發(fā)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初查。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采取詢問、查詢、勘驗、鑒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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