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判刑的人都需要逮捕嗎?逮捕的標準是什么?
發(fā)布時間:2023-06-01 11:00:24 文章來源:法制法律網
一、逮捕的標準1、必須有該公民構成犯罪的證據;2、必須是可能判處以上刑罰;3、并非需要判刑的人都需要逮捕。依修訂后的《刑法》第69條規(guī)定...

一、逮捕的標準

1、必須有該公民構成犯罪的證據;

2、必須是可能判處以上刑罰;

3、并非需要判刑的人都需要逮捕。

依修訂后的《刑法》第69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程序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fā)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之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99條規(guī)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標簽: 逮捕的標準 逮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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